收到异常扣税凭证,应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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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上文的问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收到异常扣税凭证。在会计实操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千万不要慌张,需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冷静处理,确保自己的做法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那么具体应该如何处理呢?且看下文。

收到异常扣税凭证,应该如何处理呢?

异常扣税凭证的5种处理情形

情形1: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2)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情形2:

(1)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2)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上述情形1规定执行。

情形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情形4:

(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2)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3)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上述情形1、情形2、情形3规定作相关处理。

情形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异常凭证查验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本文内容来源:内蒙古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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