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行情形属于异常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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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扣税凭证,即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指状态异常、和正常情况有所出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比如,“比对不符的发票、涉嫌虚开的发票等等。那么,具体有哪些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呢?

哪行情形属于异常扣税凭证?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6种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情形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情形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情形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注意: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本文内容来源:内蒙古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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