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用于办公和住宿,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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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租用一栋办公楼的两层房屋用于办公,办公室带有住宿用房,员工可以临时居住,租金发票开在一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否全额抵扣?

租房用于办公和住宿,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该项目公司租入办公用房,房间用于办公又用于员工宿舍,属于混用的是可以全额抵扣的。如果员工住宿用房和办公用房是分开的,则不属于混用情况,那么员工住宿用房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本文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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