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的常见问题,你不得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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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找工作的时候需要考虑工资待遇的问题,离职的时候就需要考虑赔偿金的问题。毕竟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这些堪称“职场常识”的事情必须要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关键时候合理合法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赔偿金你了解多少呢,比如,经济补偿按合同约定工资还是到手工资算?

经济补偿的常见问题,你不得不知道

问:经济补偿按合同约定工资还是到手工资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问:经济补偿是按劳动合同期限还是按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问:不能胜任原工作,解除合同,员工有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文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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