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年度汇算,为什么有人退税、有人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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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正在进行,为什么有的人可以退税,而有的人需要补税呢?本文内容将给你解释清楚。

个税年度汇算,为什么有人退税、有人补税?

产生退税或补税的原因

目前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征管实行的是“平时预扣预缴,年度汇算”。

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复杂,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即退税或补税。

同时,由于一些扣除项目,如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额,因此也需要在年度汇算时来补充享受扣除。

此外,在平时预缴申报时如果遗漏了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以通过汇算查遗补漏,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计算公式: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3年已预缴税额

请注意:综合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可能产生退税的情形

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或捐赠等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

因年中就业、退职或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不充分。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

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

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

可能产生补税的情形

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汇算清缴适用的税率高于预缴税率。

年中换过任职单位,由于后一任职单位不能掌握之前任职单位的收入,申报的累计收入偏低,导致预缴时适用的税率偏低,年度汇算时适用的税率高于预缴税率。

有多笔年终奖预缴时都选择了单独计税,但汇算清缴时只允许一笔年终奖单独计税。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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