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申报纳税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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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阳春杨柳青,暖风酥雨莺歌舞。又到了新一轮的纳税申报期,由于不同的纳税人和税种,其纳税期限和申报的时间都不一样,所以,具体三月份的纳税申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情呢?请看以下内容。

3月申报纳税提醒!

3月征期:3月1日——3月15日

(本日历仅供参考,如遇特殊情况,以最新通知公告为准。)

征期提醒

3月1日——3月15日: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资源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代收等

1月1日–3月31日: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1月1日–5月31日: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月1日–6月30日: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馨提示

一、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开始啦

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们将迎来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明确相关办理事项。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之间办理年度汇算,可在2月21日至3月20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二、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二是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三是细化发票违法行为认定情形;四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五是完善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

三、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四、2023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抓紧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规定,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本文来源: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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