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失信行为主动纠正后,能进行纳税信用修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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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失信行为主动纠正后,可以进行纳税信用修复吗?想必这是很多会计人都想知道的问题。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如果符合一些条件,是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这些条件有哪些呢?请看本文内容。

纳税人发生失信行为主动纠正后,能进行纳税信用修复吗?

纳税人在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纠正纳税失信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四)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五)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六)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七)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八)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

(本文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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