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七问七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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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施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一种附加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是比较小的一个税种。但其对于维护城市建设、保障城市有条不紊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热点问答吧。

城市维护建设税七问七答!

1
企业办公地址与取得的登记证照上的地址不一致该如何确定城建税税率?

以纳税人取得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适用的城建税税率。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1〕5号)规定:

一、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取得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2
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的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一并退还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3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
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1〕5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5
企业发生了税务迁移,如果涉及到城建税税率变化,那企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适用新税率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6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什么时点进行申报缴纳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7
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该如何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本文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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