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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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那么,关于土地增值税,你了解多少呢?本文整理了该税种的若干常见问题,希望能对正在学习会计继续教育的你有所帮助。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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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

个体经营者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六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3

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内申报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4

发生哪些情形需要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本文内容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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