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渠道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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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的“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应该怎么界定?例如通过政协、财政局、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等部门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什么是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渠道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的定义为“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进一步明确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对相关口径深化解释为“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简言之,现行政策规定下,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渠道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

对于“国家机关”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有所体现,《宪法》“国家机构”一章规定,国家机构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此外,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由此可知,国家机关不包括各企业事业组织,财政局属于国家机关,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

因此,企业通过财政局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过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扣除。

(本文来源: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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