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专业代学会计继续教育,QQ:158775098,微信:dawu515

发票开具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财会人实操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发票开具需遵循一定的原则,也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那么,开具发票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比如,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如何保管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规定:“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规定:“第二十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发票可否跨地区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规定:“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本文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学习更多继续教育财税干货,同成长,共进步。

专业代学会计继续教育,QQ:158775098,微信:dawu515
本文链接: 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https://www.jixujiaoyu.cc/47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