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在1月初开具的免税发票需要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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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免税发票,一般是享受国家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企业所开具的,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那么在会计实操中,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免税发票,需要追回吗?

小规模纳税人在1月初开具的免税发票需要追回吗?

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1月初开出几张免税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出台后,如果我公司想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那之前开出的免税发票需要追回作废重开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所以大家对上述问题已经了解了吗?时间流动,政策变化,会计人员要紧随时代发展规律,积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实时更新自身知识储备,发挥自己更大的价值。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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