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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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会计人员,想必对固定资产折旧并不陌生。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长期使用固定资产,难免会因为发生损耗而导致价值减少。而产生折旧的因素之一就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那么在会计实操中,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有哪些规定呢?

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有哪些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一定要管理好类似于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企业所得税与固定资产的关系的系列实操问题。对于会计小伙伴来说,除了积累实操经验,同时也不要忘记学习会计继续教育。

(本文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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