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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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市场经济极大的不确定性,企业的应收账款很可能最终不能够全部收回,即可能发生部分或者全部的坏账。从事会计实操工作的我们都知道,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那么应收账款确认坏账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坏账损失需要哪些材料?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债务人破产清算: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诉讼案件: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债务人停止营业: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债务人死亡、失踪: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债务重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温馨提示: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需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没有人是全知全能的,身为会计总会有知识盲区。而有时一旦踏入这种知识盲区,很可能为自己带来诸多麻烦。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需要我们多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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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需要提醒刚刚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小伙伴们,因为各地区税务机构管理方式或有差异,所以遇到具体问题最好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相关部门。

(本文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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