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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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各单位和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22]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2022年度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市区内(不含所辖县、县级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中级资格以下(含中级资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训人员必须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具有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训人员可登陆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页面中的“继续教育”栏目,通过省财政厅继续教育入口参加培训。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行业、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参照以下内容,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选择继续教育内容。

(一)公需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

企业类:会计准则、准则解释、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等相关制度规范,纳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行政事业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准则制度解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成本核算、会计基础工作等制度规范,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以及预算、国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

其他:包括会计、财税、金融法律法规;诚信建设;管理会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家及黑龙江省地方财政、金融、税收、财务、会计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最近最新政策和前沿改革方向;初、中、高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疫情防控相关财税知识等。

三、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办法》规定的参加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全国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用人单位组织培训等八种形式完成年度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学分要求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全程网上办理。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及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会〔2019〕11号)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信息采集后,方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一)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由财政部门按照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的报备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未按程序提前向财政部门报备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二)在我省参加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至少通过一科的,财政部门直接为其办理当年度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应登陆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进入“继续教育”栏目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继续教育时间

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2022年7月1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同时,以前年度未完成的继续教育应尽快补学。

六、学习地址:

东奥会计网校(域名地址:http://jiamusi.dongao.com)。

七、有关要求

(一)按照疫情防控要求,2022年度继续教育做好培训防疫,采取网络方式进行培训、不再开展线下培训,请参训学员按照规定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切实确保参训人员健康安全。

(二)各单位,各部门应督促并支持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佳木斯市财政局会计局联系电话: 858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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